房屋稅課徵範圍
房屋稅是對房屋所有人課徵的財產稅,課徵範圍包括房屋,及附屬於該房屋並增加其使用價值的建築物。(參照房屋稅條例第2條規定)
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 房屋所有權人
- 設有典權房屋的典權人
- 共有房屋的共有人
- 設有地上權房屋的使用人
- 信託房屋的受託人
房屋稅稅率(房屋稅2.0,民國113年7月1日起實施)
房屋稅自住房屋要件
1. 無出租、營業。
2. 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
3.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內。
4. 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
房屋稅稽徵作業
房屋稅1年徵收1次,以每年2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一次徵收,課稅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算至當年6月30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