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徵範圍
土地增值稅是我國憲法特別揭示的租稅,其目的在實現平均地權、漲價歸公的理想。(中華民國憲法第143條第3項參照)
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 土地為有償移轉時,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
有償移轉指移轉時取得相當之代價。例如: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 - 土地為無償移轉時,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有權人
無償移轉指移轉時,取得所有權人並未付出代價。例如:贈與或遺贈。 - 土地設定典權時,納稅義務人為出典人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須繳納土地增值稅。但出典人回贖時,原繳之土地增值稅應無息退還。 - 信託土地有償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人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 - 信託土地歸屬時,納稅義務人為歸屬權利人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
土地漲價總數額
土地漲價總數額 = 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100)-(改良土地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土地之公共現值總額)
土地增值稅稅率及計算公式
►一般用地稅率(參照土地稅法施行細則附件五)
自土地增值稅的節稅方式
土地增值稅有3種節稅方式:
1. 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2. 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3. 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詳細內容請參考這裡-->如何減輕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