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鐘輕鬆搞懂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的地價稅率只有千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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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課徵範圍

我國對土地課徵的稅有地價稅與田賦兩種,為減輕農民負擔,政府於民國76年起,依據土地稅法第27條之1的規定停徵田賦;而地價稅則是按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個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的地價總額課徵。(參照土地稅法第14條、第15條第1項、第27條之1規定)

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1. 土地所有權人

  2. 土地所有權屬公有時,納稅義務人為管理機關

  3. 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共有時,納稅義務人為管理人

  4. 設有典權土地,納稅義務人為典權人

  5. 承領土地,納稅義務人為承領人

  6. 承墾土地,納稅義務人為耕作權人

  7. 土地為分別共有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份繳納

  8. 土地為信託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累進起點地價

地價稅是採累進稅率,累進起點地價是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7公畝(700平方公尺)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各直轄市、縣(市)累進起點地價均不相同。(參照土地稅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地價稅稅率及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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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條件

►自用住宅用地的地價稅率雖然只有 2‰(千分之二),但須符合下列條件:
1. 設籍條件: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有戶籍登記。
2. 產權條件: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3. 用途條件:沒有出租、也沒有營業。
4. 處數條件: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 1 處為限。
5. 面積條件:都市土地以 300 平方公尺(約 90.75 坪)為限,
非都市土地以 700 平方公尺(約 211.75 坪)為限。
註:處數條件並未限制直系血親尊親屬、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姻親

地價稅稽徵作業

地價稅的開徵期間為每年的11月1日至11月30日,徵收期間為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根據土地稅法規定,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 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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